● 法团印章:“契据之宝”

法团印章无论是从颜值,还是功能上,都非常有分量。法团印章是金属制的“钢印”,印身不自带颜色,通常与冷凝蜡液或者红色贴纸配套使用,是普通法签署契据(Deed)时十分有仪式感的存在。但除了契据的签署外,公司日常的商务活动是比较少用到法团印章的。
然而随着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的修订,法团印章变得“可有可无”——不再强制公司配备法团印章,契据的签署可以由两名董事(唯一董事除外),或董事加公司秘书签字进行。
● 公司印章(圆印):“见印如面”
● 公司印章(圆印):“见印如面”

相比国内对红色圆印的执念,香港公司对于刻有其名称的圆印的使用显得比较佛系。小原印最常见于公司收发信函、文件加盖骑缝或者账单落款等,且更多时候也会配合签名(董事、获授权签字人等)出现。
值得留意的是,与国内《合同法》不同,合同上仅加盖香港公司圆印,而没有董事(或获授权人)签署,合同仍可能无效。
● 签名印章(方印):“一字千金”
● 签名印章(方印):“一字千金”

初次拿到香港公司的档案盒,都会留意到这个特别的方形印。通常刻有 “for and on behalf of 公司名称”字样,并有虚线的签名栏。顾名思义,“签名印章”的重点不在“印”,而在“签”。
香港公司并无“法定代表人”的概念,一般由公司董事负责代表公司签署合同。较为正规的签署方式,当然是在签字的同时加盖方印,但“只签不印”通常也不会对合同的成立构成实质性影响。
从过往实务经验来看,国内的机构或公司,对香港公司的签字和用印并没有统一的要求,尤其是民营企业,在与香港公司签协议时,有时习惯套用“公章思维”,更重视“圆印”而非董事签字。
Tips:对自家香港公司的印章使用,或交易对方的签署方式审查,都要充分考虑印章和签字在香港法定义下的规则,避免影响合同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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