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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执行婚姻家庭判决 ——申请程序简介
2021-10-08 10:12  点击:2561
 我们之前已经介绍了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(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)条例》(《婚姻家庭判决条例》)机制下有关判决的分类及认可执行的条件。本期我们继续介绍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婚姻家庭判决的程序。
 
一、有关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
如一项内地婚姻家庭判决符合《婚姻家庭判决条例》的执行条件,有关申请应当向香港区域法院(District Court)提出,区域法院也可决定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原讼法庭(Court of First Instance)处理。
由于香港的《区域法院规则》和《高等法院规则》尚未就申请程序的细节内容做出规定,因此我们参考香港法院对认可与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的文件要求,推测申请认可执行内地婚姻家庭判决可能会有以下文件要求:
     1) 一份申请人提交的誓章(Affirmation),就各方基本信息、内地案件程序、判决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说明,并附有必要的附件;
     2)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盖章副本;
     3) 作出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(certificate),证明该判决在内地可以强制执行;
     4) 一份关于登记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法庭命令草稿;或
     5) 一份关于登记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通知草稿(用于送达给有关判决的对方)。
如香港法院认为该申请满足《婚姻家庭判决条例》的有关条件,则可以就有关判决中的指明命令发出登记令。如该登记令未被撤销(详见下文),该内地婚姻家庭判决将在香港发生法律效力,而其强制执行也如同香港法院做出的其他判决一样,依据香港法律进行。
 
二、申请将登记撤销(set aside)
基于公平目的,香港法院发出登记令后会指定一个期限,另一方可以在该期限内申请将登记撤销。撤销申请的理由包含以下几类:
     1)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不符合前述登记条件;
     2) 判决的答辩人未被依法传唤,或未获得合理陈述或答辩机会;
     3) 判决依靠欺诈方式取得;
     4) 在做出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法律程序被法院受理之前,各方已在香港法院就同一诉讼事由展开诉讼;
     5) 香港法院已经就各方之间基于同一诉讼事由做出判决,或已经承认其他司法管辖区法院就同意诉讼事由作出的判决;
     6) 该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违反香港公共政策(需考虑未满18岁的人的利益);或
     7) 该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已经被内地上诉、再审程序推翻。
以上是有关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婚姻家事判决的程序,各位读者请注意,由于《婚姻家庭判决条例》尚未生效,《区域法院规则》和《高等法院规则》也尚未就有关程序做出细节的规定,因此本文仅供各位读者作一般性参考,具体程序以及文件要求需要以法院实际公布的规则为准。
 
下一期为本系列的最后一期,我们会介绍内地离婚证在香港的认可程序,以及有关《婚姻家庭判决条例》的其他内容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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